根据消防大队现场勘验照片可见,某乙食品公司厨房所燃燃料为玉米秸秆,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玉米秸秆燃烧后质量轻、易飘散,而某乙食品公司外设烟囱高达四米左右,抽力较大,燃烧后的玉米秸秆很有可能被抽出而漏火,同时根据气象局出具的证明,火灾当天为西南风,某甲食品加工厂恒温库正好在某乙食品厂厨房烟囱的东面。结合加高的烟囱距离恒温库屋顶最西边缘20厘米左右,两公司相邻夹道之间直线距离为97厘米左右,烟囱与屋顶之间距离更近,具备火灾发生的空间距离可能性。在排除上述一系列其他外来火源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及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确信某乙食品公司处人员在事发当天使用烟囱产生的所漏火星是涉案火灾发生的着火源,某乙食品公司外设烟囱漏火的行为与涉案火灾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