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时,一些豪富吏民们还常蓄养歌舞者。这种歌舞者又称“倡伎”,实际上是特殊的媵妾。有的还堂而皇之地进入宫廷,进入统治阶级的行列。
从文献记载看,秦汉时男人在家庭生活中拥有特殊的权力。这一点,在汉代人规定的离婚条件中就有反映。虽然根据当时的法律,夫妻双方均可提出离婚,但实际上丈夫的权力明显超过了妻子。汉代关于离婚的基本原则是“七弃”、“三不去”。所谓“七弃”是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只要妻子犯有其中一条,丈夫即可与妻子离婚。所谓“三不去”是指:“有所取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而后富贵不去。”[16]这里讲的是对男子随便提出离婚的一种约束。但实际上,对于实际实行一夫多妻制的统治阶级来说,这些规定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一般来说,秦汉人的婚姻必须征得父母的同意,或干脆由父母作主。但是,比起后来的封建皇朝,当时还算是比较尊重女子的个人意愿的,不像后世专由父母包办。如西汉时阳信长公主改嫁大将军卫青,光武帝姐湖阳公主自择嫁于宋弘,均是自主的。另一方面,秦汉时期的节烈观也比较淡薄。从史书记载看,当时婚外性关系及妇女再嫁现象都较为普遍。这些,可以说是秦汉时婚姻习俗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