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产权的撤资退股看,一旦出现这种情形,发起人中如何填补这个空白就存在一定的风险甚至巨大的风险。就好比说,如果几位发起人中有一位是以商标入股的,现在商标不能用了,就属于这种情形。
一般情形是,如果该知识产权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完全归个人所有,撤资退股就相对要容易些,但因此对企业运营造成的风险却相对较大;如果该项知识产权属于职务技术成果,那么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处置权一般会归单位所有,个人不能以自身名义用于出资。可是《著作权法》又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一般情况下著作权是由作者享有的,单位只是有权优先使用该作品;同时,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像本单位一样使用该作品。在这种情况下,撤资退股就会受到某种制约,甚至根本无法完成。
3.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最常见的出资方式是约定使用,具体地分为“转让”和“许可”两种。
要注意的是,如果以转让方式出资,表面上看好像是把它完全“卖”给了该公司,可是这与一般的知识产权转让有两点不同:一是你并没有取得完全的价格回报,得到的只是股权;二是这时候你并没有完全丧失该项知识产权,你仍然可以以股东身份在公司终止时享有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并且按照股权比例处分该项知识产权。从这一点上看,这种知识产权转让具有许多不确定性,商标的转让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