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中叶,由于条例日渐繁杂,“一事三四例者有之”,以例代律,以例破律者亦有之。《问刑条例》作为明中后期重要的立法活动,它的历史价值不仅在于突破了祖宗成法不可更改的束缚,而且使刑事条例规范、划一,例与律的关系协调、统一,这对明律的统一使用和司法审判的准确与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兴令主留史册
朱祐樘是明代历史上比较有作为的一位皇帝。自即位以来,他就励精图治、为正清明。在位的18年里,他不仅斥逐奸邪、重用贤臣、严管宦官、勤政廉政、力求节俭、减轻刑罚,让老百姓休养生息,还采取固本培元、保泰持盈的政策,即将衰败的明王朝重新有了繁荣的景象。也正是在他的精心治理下,才出现了“弘治中兴”的局面,后世史学家赞誉他为“中兴之令主”。所以,朱祐樘是明朝继“仁宣之治”以后的又一位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