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部控制的报告方面,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该事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公告。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可由审计委员会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从总体上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主要有以下特点:(1)在内部控制的内涵方面,与COSO企业风险管理的概念相似;(2)在内部控制的目标方面,采用了经营、报告和合规的三目标模式,与COSO《内部控制整合框架》的目标相似;(3)在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方面,与英国的Tumbull指南相似;(4)在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方面,与COSO《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的构成要素相似,采用了八要素结构;(5)在内部控制的报告方面则与美国的SOX法案和SEC的规则相似,要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受到注册会计师的核实评价,但要求比较原则性和概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