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
民的身心健康, 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旗、国徽、国歌;
(二)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的名义;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 军旗、军歌、军徽;
(二)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
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 使用“国家级”、“最高
级”、“最佳” 等用语;
1994 年广告法2015 年广告法(三)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
佳等用语;
(四) 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
身、财产安全,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
社会良好风尚;
(六) 含有淫秽、迷信、恐怖、
暴力、丑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