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 本条作出明确规定, 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即名义上是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 实际上含有推销特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内容。如推荐特定品牌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提供特定生产经营者的购买方式、联系电话、地址、交通路线等信息。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的规定。
母乳是婴儿健康生长与发育的最理想食品。在生命的最初六个月对婴儿进行纯母乳喂养, 是实现婴儿生长、发育和健康的最佳方式。但是, 实践中, 有的母乳代用品广告向新生儿父母传递了错误的抚育信息, 使他们以为配方奶喂养优于母乳喂养, 导致我国的母乳喂养率不断降低, 对我国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造成不良后果。为促进母乳喂养、保护婴儿健康成长, 有必要限制母乳代用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