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划分属性,分类提供。社区配套设施分为商业性配套和公益性配套设施,由于这两大类产品具有不同的经济属性,而现有“谁开发,谁配套”的开发模式下社区配套设施大多由开发商建设,开发商出于经济目的而漏建、少建公益性配套设施,专注于商业性配套设施的现象频频出现,不能满足居民日益多元化的配套需求。因此合理界定居住区配套设施的经济属性,是分类供给配套设施的基础。(见表6-1)
表6-1 社区配套设施分类表
续表
资料来源:何剑枫,高志强,胡韶军.居住区配套设施问题浅析[J].北京规划建设,2005(4).
政府应该是居住区公共产品类(包括表6-1中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服务设施的建设主体;开发商是私人物品类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主体,由开发商负责私人产品的建设,商业设施、银行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采用这种供给方式开展施工建设。
简化分级,变三级配套为两级配套。简化传统三级组团公建配套,调整原有的“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配套模式,简化与合并公共设施分级,形成功能明确、布局集中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两级体系,调整部分原居住小区内的商业、社区服务及教育设施,在更大的范围内统一配套。由于居民可接受的步行极限已经扩大,且居住区级公共设施大多是一些非经常性使用项目,居民到达居住区级公共设施通常借助于交通工具,因此适当扩大其服务范围,不仅不会影响到整个住区公建的使用和服务,相反更有利于发挥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并提高其经济效益,增强居住区凝聚力。[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