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有受教育之权,至少在初等阶段应为免费强迫制。儿童所受之教育应足以促进其一般陶冶并使其能在同等机会之下发展其能力,其个人判断力、其道德及社会责任心而成为社会之有用分子。
负儿童教育与辅导责任者应以儿童之最大利益为其指导原则;此种责任首应由父母负之。
儿童应有游戏娱乐之充分机会,此种游戏与娱乐之目标应与教育之目标相同;社会与政府当局应尽力促进此项权利之享受。
资料来源: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
2.《儿童权利公约》
出于对特别保护儿童权利的重申、对许多地区儿童的悲惨境况的关注以及联合国在保护儿童权利上的担当,联合国于1989年颁布了《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规定:18岁以下的任何人都是积极和创造性的权利主体,都拥有生命权、存活与发展、参与社会、文化、教育、健康以及个人成长与福利所必须的其他活动的权利。这个公约反映出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念与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公约具体在教育上的规定见下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