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持有一些关于世界在何种情况下较好或较差的看法,尽管我们的看法当然各不相同。我们大多数人认为,在治好了疾病或创作出了伟大的艺术作品或社会公正得到改进时,事情就变得更好了。有些人——他们几乎全是哲学家——认为,当人类的幸福或愉快的总量增加时,世界就变得更美好了。作用模式本身既不赞成也不反对这些有关哪一种状态客观上更有价值的不同看法。它仅仅把无论哪一种有关人们的生活之反省的利益的看法,与他们有关世界状态之客观价值的看法融合在一起。如果我认为一幅画增加了世界的价值,按照这种作用模式,我就必须认为其作者的生活因他创作了这幅画而是更美好的生活。比较有争议的是,假如我认为在商业繁荣时世界更加美好,那么我也会认为成功的企业家因此而有不同凡响的生活。这种模式不是把伦理价值的类型而是其数量,与一种生活的结果的价值联系在一起。如果我认为一个艺术家的作品从整体上说比另一个艺术家的艺术更伟大,那么我也必须认为前者的生活是更伟大的生活,至少就他们的艺术赋予他们每个人的生活之价值而言是如此。
如我所言,作用模式受到习惯性的伦理观念和习语的支持。可是它很难适用于或解释另一些常见的伦理观念习惯。被人们视为非常重要的许多目标,根本就不是一个结果问题。我前面说过,我认为在自己反省的利益中包括与子女关系亲密以及对当代科学至少有稍许了解。另一些人也有类似的信念:他们认为至少在某种事情上有良好表现是重要的——例如熟悉某个知识领域或某种技能,或学会演奏某种乐器,这不是因为他们这样做会使世界更美好——在一些人更为出色的领域里多一个水平一般的人,这有何意义呢?而是因为他们在做那件事。许多人为自己制定了完全附属性的目标(adverbial goals):他们要怀着真诚会生活和发言,要在自己信念的鼓励下用自己的方式做事。这些各种各样的抱负在作用论的话语体系里是没有意义的。例如,我对天文学有多少了解,不会给任何人带来积极的变化:我无论如何也不会给宇宙知识做出任何贡献。作用模式把许多有关反省的利益的常见观点变成了无聊的自我陶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