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限制适用于在我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并没有相关法律加以明确限制。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方面的限制,历来受到学术界的猛烈批判和实务界的有力冲击。在过去,如果说由于知识产权变现难度大,并且其价值存在着不确定性和递减性,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防止“皮包公司”,限制知识产权的入股比例还有其合理性的话,那么在今天来看,出现在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越来越成为一种记账符号,根本就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产运营状态,更不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实际利益(真正能保障债权人实际利益的是公司净资产)。所以,今天如果还要依然限制知识产权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在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已经允许高达70%。
有鉴于此,我国许多地方的法律法规也已经对此比例纷纷进行了放宽处理。其中最典型的是,2001年5月北京市发布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就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全体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就行;技术作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经过评估,直接由全体股东签名确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