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元年,福建发生一起吏卒辱骂举人的案件,判处中把举人比照六品以下长官对待。③
严格说来,官僚作为国家机构的代表属于政治范畴,绅士作为统治阶级及其社会基础,则属于社会范畴。清廷在执法中将绅士的地位及特权比照官僚对待,无异于揭示了一个封建社会普遍的原则:官本位是人们社会地位确认的基本根据。这是古老文明下的中国绅士与英国绅士的区别之所在:
英国缙绅阶级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是土地产业,间或因其他形式的财富……中国的缙绅阶级则不然。在明清两代大部分时期中,他们的地位由来只有部分是财富,而极大部分是(科举所得的)学位。①
地方上的绅士(生员)在明代约有四分之三,清代约有二分之一出身寒微。②无论封建王朝在改朔移姓的“六道轮回”中怎样频繁地兴衰枯荣,但封建传统文化在扬弃汲取中却始终展示出一个不可动摇的历史趋向:高扬士的地位而贬黜商的价值。“自古昔重士而轻农工商,商贾逐末,更为乡党自好者所不为。”③
四民的划分及其“士首商末”社会地位确立的根本标准,就是“士能明先王之道,佐人君治天下”④。一言以蔽之,乃因“士能应试为官故也”⑤。科举制度下,绅士的身份具有双重性质,即“士”,读书的功名者,“仕”,为官或准备为官者。士为四民之首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绅士是整个封建官僚或国家机器的社会基础。科举制度以其具有外显标志和社会文化内容的“功名”身份,把绅士同官僚紧密结合在一起。因而,在清代的高层官员中,有功名的进士占有相当的比例。